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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6行初20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中国华宇经济发展有限公司与天津市自由贸易实验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经贸行政管理(内贸、外贸)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华宇经济发展有限公司,天津市自由贸易实验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津0116行初203号原告中国华宇经济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翠微路12号3层2单元301室。法定代表人李军,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宁宇,天津万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天津市自由贸易实验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中心商务区迎宾大道1988号国泰大厦A座。法定代表人李荣强,局长。委托代理人李林,该局干部。委托代理人贾向威,该局干部。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华宇经济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天津市自由贸易实验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13日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中国华宇经济发展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华宇经济发展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天津市自由贸易实验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中国华宇经济发展有限公司承担(原告预交50元,本院退还25元)。审 判 长  秦秀敏人民陪审员  张宝婵人民陪审员  郭志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法官 助理  刘清华书 记 员  冯凯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