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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1执13-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范永强、江西中南建设工程集团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南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范永强,江西中南建设工程集团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1执13-3号申请执行人:范永强,男,汉族,1976年1月24日出生,住四川省绵阳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被执行人:江西中南建设工程集团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法定代表人:龚小平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范永强与被执行人江西中南建设工程集团公司国内仲裁纠纷中,被执行人江西中南建设工程集团公司向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本案执行依据(2016)绵仲裁字第205号仲裁裁决书,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4日作出(2017)川07民特字第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绵阳仲裁委员会(2016)绵仲裁字第205号仲裁裁决书,现江西中南建设工程集团公司向本院申请撤销本案执行。本院认为,本案执行依据(2016)绵仲裁字第205号仲裁裁决书被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4日作出(2017)川07民特字第5号民事裁定书撤销,江西中南建设工程集团公司向本院申请撤销本案执行,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赣01执1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郭小玲审 判 员  姚 国代理审判员  李国兴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熊震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