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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25执15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于雷与杜云祥、许春生、王海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雷,杜云祥,许春生,王海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25执157号申请执行人于雷,男,1973年7月3日生,汉族,个体,住宾县宾州镇文化街二委七组。被执行人杜云祥,男,1961年12月20日生,汉族,教师,住宾县三宝乡民祥村张香房屯。被执行人许春生,男,1957年5月27日生,汉族,教师,住宾县宾州镇奋斗街八委五十四组。被执行人王海柱,男,1965年4月6日生,汉族,教师,住宾县三宝乡三岔屯。本院在执行于雷诉杜云祥、许春生、王海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外出打工未归且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黑0125民初456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 华审判员 姚云和审判员 刘春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吴庆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