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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行申32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王胜旺等4人、康凡审判监督行政通知书

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驳 回 再 审 申 请 通 知 书(2017)京行申320号申请再审人(一审第三人、二审上诉人)康凡,男,1968年5月4日出生。康凡因房屋权属转移登记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终审法院)作出的(2016)京03行终482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经审查,本院认为,根据《房屋登记办法》第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申请人应当对申请登记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不得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房屋登记,故申请人具有提供真实房屋权属材料和房屋实际状况的义务。本案中,涉案房屋坐落于北京市朝阳区祁家豁子甲8号1号楼302号(以下简称涉案房屋),案外人王淑兰于2014年2月25日去世,因对王淑兰包括涉案房屋在内的遗产继承达不成协议,一审原告王胜旺以康凡、原审第三人王晓东等人为被告于2014年5月提起法定继承诉讼。在该案诉讼过程中,康凡与王晓东于2014年12月向原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提出涉案房屋转移登记申请,申请材料形式上虽具备完备性,但二人并未就涉案房屋处于法定继承诉讼中的事实进行说明,违反了前述规定。且根据生效民事判决的裁判,涉案房屋份额由王振合、王晓东、王伟、王胜旺按份共有,故康凡与王晓东所签订的《关于房屋归属的约定》与生效民事判决不符,涉案房屋所有权由王晓东转移至康凡的行政登记合法性基础缺失,故终审法院据此判决撤销被诉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正确,本院应予支持。康凡关于终审判决认定事实主要证据不足的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康凡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的规定,决定不对该案提起再审。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