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302民初106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原告张学林与被告黄刚、徐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学林,黄刚,徐鹏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302民初1067号原告:张学林,男,1965年12月3日出生,住黑龙江省鸡西市恒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韩丽娟,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鸡西分所律师。被告:黄刚,男,1989年9月25日出生,住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被告:徐鹏,男,1994年12月7日出生,住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原告张学林与被告黄刚、徐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原告张学林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学林在法院宣判前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学林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张学林负担。审判员 谭满昌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钧铄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