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2民申1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余礼正与何利民民间借贷纠纷申诉、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余礼正,何利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2民申1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余礼正,男,1974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何利民,男,1964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市石蟆镇。再审申请人余礼正因与被申请人何利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086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余礼正申请再审称,何利民没有实际支付10万元给自己。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中,裁定拍卖余礼正所有位于渝北区果糖路9号青河苑4-6-1号房屋,何利民直接向法院缴纳了该案拍卖执行款101000元并取得了《解款凭证》。何利民不向法院主张,反而向余礼正索要此款,并威胁到余礼正单位和家里去闹,余礼正迫于无奈向何利民出具了《借条》,交换《解款凭证》,但余礼正无法凭《解款凭证》到沙区法院主张权利,因此,余礼正并未实际获利,何利民也并未实际履行借款的义务。综上,请求再审,撤销原判。再审审查期间,申请人提供了沙坪坝区法院执行裁定书,拍卖公告,解款单,房地产估价报告书等证据。经审理查明:2011年2月25日,何利民以余礼正的名义,汇入重庆市沙坪坝区法院101000元,作为法院执行余礼正清河苑4-6-1号房屋的执行款。2011年2月25日,余礼正向何利民出具《借条》一张,载明“今在何利民处借得现金10万元,借款期限三年”。双方均认可借条上10万元即是汇入法院的执行款101000元。余礼正曾在(2014)渝北法民初字第18649号案件中起诉案外人刘勇,诉状中称:“何利民将101000元汇入重庆市沙坪坝区法院的账户中,用以偿还申请执行人重庆银行的执行款,解除房屋的查封,原告无奈,只有接受了该事实。原告迫于无奈,只有出具了借条”。本院认为,余礼正的再审事由无论是在原审中,还是在我院(2014)渝北法民初字第18649号案件中,均已有相同陈述,再审申请中并无新的事实和证据。余礼正称自己系被胁迫出具《借条》,但未举示相关证据,其理由不能成立;因双方均认可10万元借款是用于支付沙坪坝区法院执行案款,而余礼正系该案被执行人,《解款凭证》也注明是余礼正个人,因此,款项的实际受益人是余礼正,余礼正称未实际得到10万元现金则何利民未实际支付的理由与查明的事实不符,不能成立。因此,余礼正认可代支付款项并出具《借条》,则双方借贷关系合法有效,余礼正的再审申请事由不成立。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余礼正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朱泽冰审 判 员 黄雅莉代理审判员 廖 丹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幸婷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