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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34民初122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刘银圈、孟荣芳与李英保、李红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银圈,孟荣芳,李英保,李红章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34民初1227号之二原告:刘银圈。原告:孟荣芳。二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杜跃辉,曲阳县城区蓝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英保。被告:李红章。原告刘银圈、孟荣芳与被告李英保、李红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原告李红章、孟荣芳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红章、孟荣芳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红章、孟荣芳撤诉。案件受理费234元,减半收取计117元,由李红章、孟荣芳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立金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孙 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