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民终491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青岛地恩地机械设备有限公司、青岛新能橡胶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民终491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地恩地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润先,职务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青岛新能橡胶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永顺,职务经理。上诉人青岛地恩地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青岛新能橡胶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2016)鲁0212民初37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依法向上诉人送达开庭传票,上诉人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青岛地恩地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2380元,由上诉人青岛地恩地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 琳审 判 员 宋丽华代理审判员 王 晋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冷晓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