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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27执63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崔瑞平、李铁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瑞平,李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景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27执635号申请执行人崔瑞平,女,1974年1月25日出生,住所地景县,联系方式。被执行人李铁,男,1979年1月2日出生,住所地景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冀1127民初718号,于年月日向被执行人李铁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李铁。但被执行人李铁今未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在有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或提取)被执行人李铁在的收入。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