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822民初163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徐小青与彭妙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小青,彭妙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822民初1634号原告:徐小青,男,1986年1月2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户籍地安徽省潜山县,经常居住地安徽省怀宁县。被告:彭妙,男,1975年4月14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江西省南昌市。原告徐小青与被告彭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7日立案。2017年6月13日,原告徐小青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小青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225元,依法减半收取112.50元,由原告徐小青负担。审判员 丁杰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何玉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