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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26民初101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俊强诉侯门信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俊强,侯门信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26民初1018号原告:石俊强,男,山东省平原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万春,平原信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侯门信,男,山东省平原县。原告石俊强诉侯门信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立案。原告石俊强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石俊强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石俊强负担。审判员  夏子水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德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