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26民初101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俊强诉侯门信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俊强,侯门信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26民初1018号原告:石俊强,男,山东省平原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万春,平原信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侯门信,男,山东省平原县。原告石俊强诉侯门信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立案。原告石俊强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石俊强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石俊强负担。审判员 夏子水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德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