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902财保4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陈坤大、罗文珊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坤大,罗文珊,郑燕平,赵志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902财保49号申请人:陈坤大,男,汉族,住茂名市茂南区。申请人:罗文珊,女,汉族,住茂名市茂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劲,广东前瞻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旺盛,广东前瞻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郑燕平,女,汉族,住茂名市茂南区。被申请人:赵志勇,男,汉族,住茂名市茂南区。申请人陈坤大、罗文珊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郑燕平、赵志勇名下的银行存款进行冻结或对被申请人郑燕平位于茂名市茂南区XXX路XXX号大院X号XX房(证号:C5587841号)进行查封。冻结或查封以上财产的价值以1250000元为限。担保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茂名中心支公司出具保函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陈坤大、罗文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郑燕平、赵志勇名下的银行存款。银行存款冻结的期限为一年(具体以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登记为准)。二、查封被申请人郑燕平位于茂名市茂南区XXX路XXX号大院X号XX房(证号:C5587841号)一套。房屋查封的期限为三年(具体以协助执行通知书登记为准)。冻结或查封以上财产的价值以1250000元为限。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陈坤大、罗文珊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李开颖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晓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