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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303执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杜碧华与周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碧华,周勤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303执8号申请执行人:杜碧华,女,生于1964年4月18日,住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被执行人:周勤,男,生于1967年3月13日,住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本院在执行杜碧华与周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案款54800元未执行到位。因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查明被执行人周勤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杜碧华书面同意本案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 涛审判员 吉小云审判员 邓 波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龙文兵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