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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822民初50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王国才与李玉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通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国才,李玉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通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822民初504号原告:王国才,男,1972年10月9日出生,现住吉林省通榆县。被告:李玉峰,男,1971年7月24日出生,现住吉林省通榆县。王国才与李玉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2月21日立案。2017年6月13日,原告王国才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王国才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22元,由王国才负担。审判长  刘明晶审判员  李志成审判员  色贺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崔 岚—1—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