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823民初105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原告山西闻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张闰霞、于红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闻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闻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西闻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闰霞,于红义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闻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823民初1055号原告山西闻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运城市闻喜县。法定代表人杨振宁。委托代理人宁春红,女,1970年1月9日出生,汉族,闻喜县人。被告张闰霞,女,1973年2月18日出生,汉族,闻喜县人。被告于红义,男,1973年5月20日出生,汉族,闻喜县人。原告山西闻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张闰霞、于红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原告山西闻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山西闻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辛俊丽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段丽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