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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823民初105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原告山西闻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张闰霞、于红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闻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闻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西闻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闰霞,于红义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闻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823民初1055号原告山西闻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运城市闻喜县。法定代表人杨振宁。委托代理人宁春红,女,1970年1月9日出生,汉族,闻喜县人。被告张闰霞,女,1973年2月18日出生,汉族,闻喜县人。被告于红义,男,1973年5月20日出生,汉族,闻喜县人。原告山西闻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张闰霞、于红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原告山西闻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山西闻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辛俊丽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段丽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