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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322民初195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张荣才与王平、彭月跃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荣才,王平,彭月跃,杨永康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22民初1953号原告:张荣才,男,汉族,1953年11月23日生,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元勇,娄山关法律服务所工作者。被告:王平,男,汉族,1973年12月30日生,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被告:彭月跃,男,汉族,1973年6月27日生,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被告:杨永康,男,汉族,1967年11月1日生,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原告张荣才与被告王平、彭月跃、杨永康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2017年6月13日,原告张荣才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张荣才撤诉处理。已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864元,由原告张荣才负担。审判员  王乃富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蒋永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