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322民初195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张荣才与王平、彭月跃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荣才,王平,彭月跃,杨永康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22民初1953号原告:张荣才,男,汉族,1953年11月23日生,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元勇,娄山关法律服务所工作者。被告:王平,男,汉族,1973年12月30日生,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被告:彭月跃,男,汉族,1973年6月27日生,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被告:杨永康,男,汉族,1967年11月1日生,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原告张荣才与被告王平、彭月跃、杨永康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2017年6月13日,原告张荣才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张荣才撤诉处理。已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864元,由原告张荣才负担。审判员 王乃富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蒋永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