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32执68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津支行、熊青林银行卡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津支行,熊青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新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32执68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津支行。法定代表人:李晓艳。被执行人:熊青林。本院在执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津支行与熊青林银行卡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熊青林单独所有的位于成都市锦江区东大街下东大街段XXX的房屋(业务件号:权XXX)。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熊青林单独所有的位于成都市锦江区东大街下东大街段XXX的房屋(业务件号:权XXX)。二、被执行人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 建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唐灵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