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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203行初20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韶关市武江区福兴机械配件有限公司与韶关市武江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行政管理(工商)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韶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韶关市武江区福兴机械配件有限公司,韶关市武江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粤0203行初203号原告:韶关市武江区福兴机械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芙蓉北路61号。法定代表人:甘旺华,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海峰,韶关市武江区惠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韶关市武江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住所地: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惠民北路11号。法定代表人:黄海涛,局长。原告韶关市武江区福兴机械配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兴公司)诉被告韶关市武江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武江区工商局)工商行政命令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6月7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当日立案受理后,次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等法律文书。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福兴公司以被告武江区工商局同意暂不予执行武工商责字〔2017〕2号《责令变更通知书》为由,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福兴公司以被告武江区工商局同意暂不予执行武工商责字〔2017〕2号《责令变更通知书》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韶关市武江区福兴机械配件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韶关市武江区福兴机械配件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陈伟清审判员  胡 敏审判员  刘三瑞二〇一��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黎 宸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