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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127民初49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毛天文与叶阔德、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余干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干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天文,叶阔德,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余干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余干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1127民初490号原告毛天文,男,1957年3月4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余干县人,住余干县,委托代理人汤军,余干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叶阔德,男,1977年10月6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余干县人,住余干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余干支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61127861735746F。公司负责人吴庐高,该公司负责人。委托代理人姜承和,江西宜业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虞官胜,江西宜业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毛天文诉被告叶阔德、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余干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毛天文因交通事故还造成眼部受伤,需要手术治疗,损失暂时无法确定,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方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334元,减半收取667元,由原告毛天文负担。审判员  李菲卉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朱 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