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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3民终58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张红耀、常委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红耀,常委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3民终58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红耀,男,1971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安徽兴永机电有限公司职工,住安徽省怀远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树飞,安徽明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常委,男,1972年9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上诉人张红耀因与被上诉人常委租赁合同纠纷,不服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2016)皖0321民初14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张红耀向本院递交了撤回上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张红耀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红耀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6100元,减半收取3050元,由上诉人张红耀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潘伟荣审 判 员 耿 杰审 判 员 陈二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法官助理 李小芹书 记 员 王亭亭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