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抚法执字第19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申请人王洪生与被执行人谭卫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洪生,谭卫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抚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抚法执字第190号申请执行人王洪生,男,1975年7月14日生,住黑龙江省抚远市抚远镇。被执行人谭卫东,男,1969年7月11日生,住黑龙江省抚远市。黑龙江省抚远县人民法院(2015)抚商初字第1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8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强制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案件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抚远县人民法院(2015)抚商初字第1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赵恒斌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时颜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