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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424民初146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袁小力与罗连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修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修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小力,罗连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修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424民初1466号原告:袁小力,男,1987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分宜县。被告:罗连花,女,1985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修水县。原告袁小力与被告罗连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袁小力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小力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袁小力负担。审判员  黄小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朱泽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