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424民初146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袁小力与罗连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修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修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小力,罗连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修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424民初1466号原告:袁小力,男,1987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分宜县。被告:罗连花,女,1985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修水县。原告袁小力与被告罗连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袁小力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小力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袁小力负担。审判员 黄小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朱泽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