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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7民终90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孙宪超与张福国返还原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松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孙宪超,张福国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民终90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孙宪超,住辽宁省盖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都业智,北京市盈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福国,住吉林省长岭县。上诉人孙宪超因与被上诉人张福国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2016)吉0722民初28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孙宪超及委托诉讼代理人都业智,被上诉人张福国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2016)吉0722民初2875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本院退还给孙宪超。审 判 长  庞 丽审 判 员  于 涛代理审判员  刘东立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 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