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621民初82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蒋广辉与黄康、宋依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广辉,黄康,宋依晴,杨浩,杨拿拿,张继洲,刘思,张华,张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 � � 事 裁 定 书(2017)皖1621民初821号原告:蒋广辉,男,涡阳县城关街道杨东自然村居民。被告:黄康,男,涡阳县城西街道赵瓦房行政村居民。被告:宋依晴,女,住址同上,系被告黄康妻子。被告:杨浩,男,涡阳县涡南镇杨桥行政村居民。被告:杨拿拿,男,涡阳县涡南镇杨桥行政村居民。被告:张继洲,男,涡阳县城西镇张楼行政村居民。被告:刘思,女,涡阳县城东镇县大理石厂居民。被告:张华,男,涡阳县人。被告:张猛,男,涡阳县城西镇张楼行政村居民。原告蒋广辉与被告黄康、宋依晴、杨浩、杨拿拿、张继洲、刘思、张华、张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蒋广辉于2017年6月13日提出申请,要求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广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继业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 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