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0703执恢15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甚登奎、四川亚泰建设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甚登奎,四川亚泰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703执恢157号申请执行人:甚登奎,男,汉族,生于1963年11月7日。住绵阳市游仙区。被执行人:四川亚泰建设有限公司,地址:四川省泸州市连江路二段17号。案由施工合同纠纷本院受理甚登奎申请执行(2015)涪民初字第2804号民事判决书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礼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姚 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