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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盐执字第694-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李忠友、马林芬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忠友,马林芬,马阿毛,姚菊花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6)盐执字第694-1号申请执行人:李忠友,男,1941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海盐县。被执行人:马林芬,女,1965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海盐县。被执行人:马阿毛,男,1932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海盐县。被执行人:姚菊花,女,1934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海盐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海盐县人民法院(2006)盐执字第694号执行裁定书,于2017年6月3日在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对被执行人马林芬、马阿毛、姚菊花所有的位于海盐县武原街道东华牌弄72号(产权证号:01××38)的房产进行拍卖。拍卖中,买受人富汪剑(公民身份号码:)以1545000元竞得。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马林芬、马阿毛、姚菊花所有的位于海盐县武原街道东华牌弄72号(产权证号:01××38)的房产归买受人富汪剑所有。该房产的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富汪剑时起转移;二、买受人富汪剑可持本裁定书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相关产权的转移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姜达明人民陪审员  王水明人民陪审员  杨国忠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马凤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