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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7民终104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原邦武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中市分公司保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晋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中市分公司,原邦武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7民终104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中市分公司,地址:晋中市榆次区新建北路308号。负责人王贵生,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心,山西民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闫赟,男,汉族,1984年9月16日生,住榆次区,该公司职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原邦武,男,汉族,1988年3月12日生,山西省介休市人,住本村。委托诉讼代理人:侯丽红,山西三晋律师事务所律���。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中市分公司与被上诉人原邦武因保险纠纷一案,不服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2016)晋0702民初38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判对于被上诉人车辆损失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序不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2016)晋0702民初3805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中市分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656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王 雪审判员 申子西审判员 杨姣瑞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亚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