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081民初175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李亚峰与连高锋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禹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亚峰,连高锋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禹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081民初1754号原告李亚峰,男,44岁,1973年1月20日,地址:禹州市xx办xx区。被告连高锋,男,51岁,1966年2月24日,地址:禹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亚峰诉被告连高锋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亚峰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李亚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亚峰撤回起诉。审 判 长 连彩红审 判 员 齐鹏鹤人民陪审员 李东乾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姚文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