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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081民初175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李亚峰与连高锋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禹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亚峰,连高锋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禹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081民初1754号原告李亚峰,男,44岁,1973年1月20日,地址:禹州市xx办xx区。被告连高锋,男,51岁,1966年2月24日,地址:禹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亚峰诉被告连高锋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亚峰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李亚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亚峰撤回起诉。审 判 长  连彩红审 判 员  齐鹏鹤人民陪审员  李东乾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姚文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