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民终178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胡鸿斌、林秀华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胡鸿斌,林秀华,林妹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1民终178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胡鸿斌,男,1969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州市晋安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林秀华,男,1962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如权,北京市盈科(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林妹珠,女,1967年3月2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州市晋安区,上诉人胡鸿斌因与被上诉人林秀华、原审被告林妹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6)闽0102民初18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被上诉人林秀华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如权到庭参加诉讼。上诉人胡鸿斌、原审被告林妹珠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胡鸿斌上诉请求:上诉人胡鸿斌与被上诉人林秀华、原审被告林妹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上诉人一审时未能收到相关应诉材料,一审法院采取公告送达的送达,导致上诉人无法参加庭审,也无法针对案件事实进行举证、质证,最终导致一审法院对借款及还款事实认定错误。事实上,上诉人在借款之后,已经偿还被上诉人大部分款项,相关证据材料上诉人已向银行申请调取,由于上诉人近日才获悉本案诉讼,并领取了判决书。故上诉人在取得判决书后即向贵院提起上诉,请求贵院依据相关证据,正确查案件事实,作出公正判决。林秀华答辩称:一审程序合法,事实认定正确,法律适用正确。二审上诉人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法应按自动撤诉处理。原审被告林妹妹未作答辩。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4年12月15日,原告与两被告签订一份《借据》,约定:两被告向原告借款人民币700000元,借款期限为2014年12月15日至2015年3月14日止,每月利息按借款金额的2%计算,逾期还款的按日千分之三计算违约金,并自愿承担出借人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所有费用。该借款从出借人指定账户转入借款人指定的被告胡鸿斌的账户中。;款到上述账户视同本人收到上述借款。若本借据发生争议,借款人及出借人自愿选择由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管辖。2014年12月15日,原告通过银行向被告胡鸿斌转款共计700000元。2016年3月10日,原告因与两被告借款纠纷一案与福建合伦律师事务所签订一份《委托代理协议》,律师费9000元。2016年3月10日福建合伦律师事务所收取原告律师费9000元并出具发票。庭审中,原告称原告与被告是朋友关系。款项出借后,被告未向原告归还过借款本金及利息。原审法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两被告未按期返还借款已构成违约,现原告要求两被告返还借款本息,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原告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律师费9000元的诉请,符合双方约定,本院亦予支持。两被告未到庭应诉视为放弃抗辩权,本院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胡鸿斌、林妹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给原告林秀华借款本金700000元,并支付利息(自2014年12月15日起至两被告还清款项之日止,按月利率2%标准计算);二、被告胡鸿斌、林妹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林秀华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律师费9000元。本院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上诉人胡鸿斌、原审被告林妹珠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诉讼权利,本院对原审查明的相关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的借贷事实有被上诉人林秀华提供的《借据》及银行汇款凭证为证,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合法的借贷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上诉人胡鸿斌、原审被告林妹珠负有清偿的义务,胡鸿斌上诉称已偿还被上诉人林秀华大部分借款,但其既不参加诉讼,也未提供相应的证据证实,上诉理由,本院不予采纳。原审认定的事实清楚,程序合法,依法应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原审案件受理费按照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994元,由上诉人胡鸿斌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卢秋华审判员 郑乐影审判员 张 俊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卢晓媛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PAGE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