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102民初747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兰州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和吴向群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兰州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吴向群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102民初7477号原告:兰州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文杰,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欣儒,女,该公司职员。被告吴向群。原告兰州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吴向群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9日立案。原告兰州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兰州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4579元,减半收取计2289.5元,由原告兰州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余款2289.5元退回原告兰州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审 判 长 瞿 梅代理审判员 祝 静人民陪审员 曹乃心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 记 员 陈 琳????????1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