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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8民初793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8-02-27

案件名称

李雪奇与陈天贵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雪奇,陈天贵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8民初7935号原告李雪奇,男,汉族,1987年1月28日,住四川省南部县定水镇新华街116号,公民身份号码511321198701284532。被告陈天贵,男,汉族,1969年5月22日,住重庆市南岸区兴隆2号2单元4-2,公民身份号码510214196005223411。委托代理人何亚,北京市中伦文德(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赵文铭,北京市中伦文德(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李雪奇诉被告陈天贵继承纠纷一案中,本院定于2017年6月13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425法庭进行开庭审理,并向原告送达了开庭传票,因原告无故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4400元,由原告李雪奇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蹇 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曹迁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