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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0执33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8-05-10

案件名称

蒋琴与XXX婚姻家庭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琴,XXX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10执334号申请执行人:蒋琴,女,1982年2月2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重庆市綦江县被执行人XXX,男,1980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本院在申请执行人蒋琴与被执行人XXX婚姻家庭纠纷一案中,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綦法民初字第0314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XXX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蒋琴于2017-01-16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XXX现身患疾病,且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也明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并同意本案暂缓执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现无可供执行财产,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且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合议庭评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渝0110执334号(执行案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2015)綦法民初字第03146号民事判决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胡耀华审判员  李文静审判员  许 波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桂振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