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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112执336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石某与李某某借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石某某,李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0112执3361号申请执行人:石某某,男,汉族,1963年5月12日生,身份证住址: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被执行人:李某某,男,汉族,1959年11月26日生,身份证住址: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申请执行人石某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李某某借款纠纷一案,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云0112民初594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李某某到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于2016年12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石某某与被执行人李某某达成执行和解,被执行人李某某承诺在半年内即到2017年年底还清全部欠款。同时申请执行人石某某书面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故经合议庭评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不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以重新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丽玲审 判 员  罗 剑人民陪审员  尹 宏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峰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