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5民初4196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张惠娟与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尹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惠娟,尹玮,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5民初41963号原告张惠娟,女,1973年6月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委托代理人王云,上海市东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乔士辉,上海市东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尹玮,男,1976年6月20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被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负责人强来娣。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惠娟与被告尹玮、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惠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免于收取。审判员 姚彩虹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晓芬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