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2072民初475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林某某与慈溪市格仕尼电器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某某,慈溪市格仕尼电器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2072民初4754号原告:林某某,男,汉族,1987年9月14日出生,住广东省中山市。被告:慈溪市格仕尼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法定代表人:厉继恩。原告林浩辉诉被告慈溪市格仕尼电器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亦是对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浩辉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伍执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本书记员 陈嘉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