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0581执92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腾冲县腾越镇宝莉鸿艺术经营部与李阳明买卖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腾冲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腾冲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腾冲县腾越镇宝莉鸿艺术经营部,李阳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云南省腾冲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0581执923号申请执行人:腾冲县腾越镇宝莉鸿艺术经营部。负责人:陈笑荣,系该经营部业主。被执行人:李阳明,男,汉族,1983年1月生,籍贯:湖南省邵东县。本院受理的腾冲县腾越镇宝莉鸿艺术经营部与李阳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执行标的为人民币16784元,未受偿,因无法查找被执行人李阳明下落,本案不具备执行条件,经申请执行人腾冲县腾越镇宝莉鸿艺术经营部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谢大恒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维政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