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25民初145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王连付与陈团结、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虞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虞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连付,陈团结,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25民初1453号原告:王连付,男,汉族,户籍住址河南省商丘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皇红恩,河南尊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团结,男,汉族,户籍住址安徽省亳州市。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市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魏武广场对面人保大楼。负责人:张标,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猛,河南京港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连付与被告陈团结、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7日立案。原告王连付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陈团结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连付撤回对被告陈团结的起诉。审判长 张明喜审判员 李 萍审判员 黄亚楠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谢雨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