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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12民初156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邓妹芝与戴冕、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妹芝,戴冕,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12民初1569号原告:邓妹芝,女,1968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海君,湖南弘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戴冕,男,1974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被告: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韶山中路419号凯宾商业广场南塔6、7楼整层,14楼1408、1411、1414、1416、1418号。负责人:杨卫。原告邓妹芝与被告戴冕、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7日立案。原告邓妹芝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邓妹芝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妹芝撤诉。案件受理费538元,因撤诉减半收取269元,由原告邓妹芝负担。审 判 员  秦相会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张 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