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5执50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事实集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某,实事集才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5执501号申请执行人张某某。被执行人实事集才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定边县人民法院(2015)定民初字第0250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事实集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张某某支付砖款2528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215元。被执行人事实集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张某某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事实集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温岭支行有存款账户,现已冻结。本案执行费在兑付案件款时一并支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2017)陕0825执50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立军审判员 霍彩霞审判员 张世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马骁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