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322刑初9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陈增建敲诈勒索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栗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增建
案由
敲诈勒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七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上栗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赣0322刑初97号公诉机关江西省上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增建,男,1978年8月24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务农,上栗县人,住萍乡市。因涉嫌犯招摇撞骗罪,于2016年10月26日被上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5日被上栗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上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上栗县看守所。上栗县人民检察院以栗检公诉刑诉[2017]8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增建犯敲诈勒索罪,于2017年4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谢翠良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增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上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8月7日11时许,同案人“魔气”(公安机关称身份未核实,在逃)伙同被告人陈增建驾驶起亚小轿车从萍乡市站前东路汽车站尾随被害人何某来到赤山镇赤山新桥头。之后“魔气”将车停在赤山桥头,被告人陈增建下车以有车回东源乡宫江为由将被害人何某带至赤山镇电信营业厅旁的巷子内。被告人陈增建以被害人何某在萍乡火车站嫖娼为由,冒充公安人员要求何某缴纳罚款私了,否则会将其送往派出所关起来,对被害人何某进行敲诈。被害人何某被迫将手提袋内4650元交给被告人陈增建。针对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并宣读了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视听资料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增建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应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增建辩称,对犯罪定性无异议,实际犯罪金额只有3600元而非4650元,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2016年8月7日11时许,被告人陈增建伙同同案人“魔气”驾车从萍乡市站前东路汽车站尾随被害人何某来到赤山镇赤山新桥头。“魔气”将车停在赤山桥头后,被告人陈增建下车以有车回东源乡宫江为由将被害人何某带至赤山镇电信营业厅旁的巷子内,以被害人何某在萍乡火车站嫖娼为由,要求何某出钱私了,否则要将其送往派出所关起来,被害人何某被迫将手提袋内4650元交给被告人陈增建。案发后,被告人陈增建全部退赃,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所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并予以确认的证据证实:案发现场方位示意图,证明案发现场的基本情况。扣押及发还物品、文件清单,证明侦查人员依法扣押了被告人陈增建人民币4650元,已发还给被害人何某。谅解书,证明被告人何某出具谅解书,同意谅解被告人陈增建。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明被告人陈增建于2015年9月因骗取他人财物被萍乡市公安局安源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伍佰元。办案说明,证明同案人“魔气”身份未核实,现在逃。抓获经过,证明被告人陈增建系被抓获到案。常住人口登记表,证明被告人陈增建的基本身份情况,作案时已达刑事责任年龄。视频光盘,证明案发现场的视频监控情况。被害人何某的陈述,证明2016年8月7日,他在赤山镇街上被一男子骗了4650元。该男子自称是萍乡市公安局的特警,说他之前嫖娼,要他拿钱私了,他因为害怕,手提袋内的4650元被该男子拿走了。经辨认,他指认出该案子即为被告人陈增建。被告人陈增建供述,2016你那8月7日,他开车经过火车站站前东路时,绰号“魔气”的人拦住他的车说一个老头刚嫖娼出来,要他一起去敲点钱用。之后,二人开车尾随该老头到赤山镇后,他来到老头面前自称是公安局的,说老头嫖娼,要其拿钱出来私了。当时该老头可能被他说的话吓到了,先后两次共计拿给他3600元钱。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增建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被害人财物,数额较大,构成敲诈勒索罪。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陈增建与同案人所起作用相当,不区分主从犯。到案后,被告人陈增建能够如实供述案件事实,系坦白,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陈增建积极退赃,并取得受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增建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已缴纳)。(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0月26日起至2017年6月25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李海龙审 判 员 吴 浪人民陪审员 黄文蔚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代书 记员 周 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