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203民初4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邢联社与袁诗刚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邢联社,袁诗刚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C} 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皖1203民初43号之一 原告:邢联社,男,1971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永亮,安徽淮都律师事���所律师。 被告:袁诗刚,男,1968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丽涛,安徽丽涛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邢联社诉被告袁诗刚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邢联社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邢联社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邢联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邢联社承担。 审 判 长 张莉娜 人民陪审员 锁青华 人民陪审员 张春艳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董方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