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725民初186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王俊波与申军来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原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原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俊波,申军来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725民初1866号原告王俊波,男。被告申军来,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俊波与被告申军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依法判令被告清偿原告欠款5235元。原告王俊波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俊波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俊波负担。审判员 耿红霞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帅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