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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822民初90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焦作市圣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祁爱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焦作市圣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祁爱萍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博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22民初904号原告:焦作市圣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博爱县清化镇街道办事处清义路111号。法定代表人:刘备战,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太儒,男,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祁爱萍,女,1962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博爱县。原告焦作市圣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祁爱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立案。原告焦作市圣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焦作市圣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焦作市圣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杨爱国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杜林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