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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205执11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分行、苏莉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分行,苏莉婷,韦海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205执11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分行,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北站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被执行人苏莉婷,女,1983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融水苗族自治县,证件号码。被执行人韦海宁,男,1979年12月9日出生,壮族,住所地广西柳江县,证件号码。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分行与苏莉婷、韦海宁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26日作出的(2016)桂0205民初642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苏莉婷、韦海宁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分行于2017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偿还本金、利息、律师代理费、案件受理费共计206936.60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的财产暂无法处置,本案在一定时间期限内无法执行完毕,本案暂无法执行。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苏莉婷、韦海宁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分行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苏莉婷、韦海宁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分行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桂0205民初64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俭为审判员  胡李欣审判员  罗淞元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青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