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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05民初219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苏州市馨雅美洁有限公司与苏州市贝特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州市馨雅美洁有限公司,苏州市贝特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05民初2191号原告:苏州市馨雅美洁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南园南路翠园新村7幢208室。法定代表人:练开娣,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凤英,北京大成(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州市贝特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金山东路233号。法定代表人:尤东明,该公司总经理。原告苏州市馨雅美洁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市贝特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立案后,原告苏州市馨雅美洁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3日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且被告已经履行相关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自愿行使诉讼权利,于法有据,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州市馨雅美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志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彬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