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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202民初255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王云龙与王锐、合肥市美多地产顾问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云龙,王锐,合肥市美多地产顾问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02民初2550号原告:王云龙,男,1992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被告:王锐,男,1982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霍邱县。被告:合肥市美多地产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瑶海区。法定代表人:张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云龙诉被告王锐、合肥市美多地产顾问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云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邓先勤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冰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