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202民初255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王云龙与王锐、合肥市美多地产顾问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云龙,王锐,合肥市美多地产顾问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02民初2550号原告:王云龙,男,1992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被告:王锐,男,1982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霍邱县。被告:合肥市美多地产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瑶海区。法定代表人:张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云龙诉被告王锐、合肥市美多地产顾问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云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邓先勤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冰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