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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27执9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杨明恺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皮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南皮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927执91号杨明恺董书峰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6)冀0927民初1049号,于年月日向被执行人董书峰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董书峰,但被执行人董书峰至今未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董书峰银行存款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尹玉怀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