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27执9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杨明恺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皮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南皮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927执91号杨明恺董书峰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6)冀0927民初1049号,于年月日向被执行人董书峰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董书峰,但被执行人董书峰至今未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董书峰银行存款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尹玉怀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