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23执20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贾殿元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贾殿元,赵广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武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23执20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贾殿元,男,1946年1月30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1330261946********,武强县街关镇贾庄村,现住该村。被执行人赵广荣,男,1987年3月2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1311811987********,河北省冀州市南午村镇赵家伯舍村人。申请执行人贾殿元与被执行人赵广荣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已于2017年6月13日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郭坤奇审判员 严云杰审判员 徐小勇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吴欣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