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1123执20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贾殿元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贾殿元,赵广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武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23执20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贾殿元,男,1946年1月30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1330261946********,武强县街关镇贾庄村,现住该村。被执行人赵广荣,男,1987年3月2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1311811987********,河北省冀州市南午村镇赵家伯舍村人。申请执行人贾殿元与被执行人赵广荣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已于2017年6月13日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郭坤奇审判员  严云杰审判员  徐小勇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吴欣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