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1021民初68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曲沃县支行与杨永琴、赵玲枝、王新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曲沃县支行,杨永琴,赵玲枝,王新丽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曲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1021民初686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曲沃县支行。负责人:宋苏霞,女,行长。委托代理人:田鑫,该行工作人员。被告:杨永琴,女,55岁,汉族,农民,住曲沃县北董乡东闫村人,身份证号:142621196210161529。被告:赵玲枝,女,45岁,汉族,农民,住曲沃县北董乡东闫村人,身份证号:142621197202181540。被告:王新丽,女,41岁,汉族,农民,住曲沃县北董乡东闫村人,身份证号:1425621197602211542。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曲沃县支行(以下简称曲沃县农行)与被告杨永琴、赵玲枝、王新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曲沃县农行于2017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曲沃县农行以双方纠纷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曲沃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25元,减半收取计462.5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曲沃县支行承担。审判员 马国磊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 帆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