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911执恢40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李宪坤、周卫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宪坤,周卫华,陈明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911执恢401号申请执行人:李宪坤,男,1971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泰安市岱岳区,居民。被执行人:周卫华,男,1970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泰安市,居民。被执行人:陈明磊,男,1977年7月3日出生,住泰山区,居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宪坤与被执行人周卫华、陈明磊民间借贷纠纷的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2011)岱民初字第987号民事调解书一案中,通过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已交付过付款87610.23元,收取执行费1395元,被执行人已经履行完毕本案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2011)岱民初字第987号民事调解书案件的执行。审判长 薛厚忠审判员 徐 建审判员 杨金山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成志 关注公众号“”